(一)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三)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需持身份证或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介绍信,由狱政部门审核办理《会见证》或会见卡,并建立登记簿。
会见罪犯持会见证(卡)和本人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会见。
(四)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半小时。会见人、被会见人系老弱病残或会见次数较少的罪犯,会见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罪犯会见应由民警带领,现场管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会见:
1.会见人不符合会见范围的;
2.会见人或罪犯违反监狱有关规定,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3.会见时使用隐语或暗语的;
4.谈论案件内容或传递案情及串供的;
5.谈论国家监狱工作机密的;
6.谈话内容可能引起罪犯思想波动的;
7.传递违禁品的;
8.其他需要中止会见的。
(六)律师会见罪犯,应遵守有关规定。
(七)罪犯会见时,接受的钱款不得超过监狱规定数额,钱款由生活卫生科代收并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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