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立功和重大立功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二)对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对罪犯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

1.罪犯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2.罪犯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

3.罪犯亲友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

(六)罪犯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刑罚执行机关可给予适当奖励,但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相关文档: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下一篇
罪犯通信、会见管理上一篇
     
Copyright 2008-2013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主办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12000773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702070397号     网站标识码:140000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