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二)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三)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五)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六)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七)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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