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晋监刑字第14号
罪犯王志秀,性别 男 ,1951年6月26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因犯 爆炸罪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03日止。现在潞城监狱服刑,因###,潞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 王志秀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公 章)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审核人: 填发人:
决定书一式六份,本份由监狱管理局留存
发:潞城监狱
抄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原判人民法院 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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