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晋监刑字第11号
罪犯张拴平,性别 男 ,1954年2月24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太原市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因犯 ###罪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现在大同监狱服刑,因###,大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 张拴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公 章)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审核人: 填发人:
决定书一式六份,本份由监狱管理局留存
发:大同监狱
抄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原判人民法院 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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