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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会见我省在押罪犯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籍罪犯经批准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驻华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如需会见在山西监狱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可参阅以下说明,按相关规定办理会见手续。
    一、办理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会见手续的业务部门是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
    办理地址:太原市东华门街15号;
    邮政编码:030013;
    联系电话:0351—2676135;
    受理时间: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均可受理业务。
    二、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
    三、省监狱管理局收到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进行书面审核,同时征求服刑人员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
    四、准予会见的,在答复中确认收到申请的时间,被会见人的姓名、服刑地点,会见人的人数及其姓名,会见的时间、地点安排,并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
    五、服刑人员拒绝与外交、领事官员会见的,省监狱管理局按规定通知驻华使、领馆,并附服刑人员拒绝会见的书面声明复印件。
    六、外交、领事官员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一般每月安排一至两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如需增加会见次数或人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省监狱管理局可以酌情安排;如需延长会见时间的,经监狱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因故变更会见时间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省监狱管理局重新安排。
    七、会见时应当遵守中国籍罪犯会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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