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强制 隔离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依法保障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的权益,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由于缺失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各地监所单位对公证机构会见服刑人员的审查标准尺度不一,我省“公证机构会见服刑、戒毒人员难”和“服刑、戒毒人员申请公证难”的现象普遍存在。为进一步畅通服刑、戒毒人员申请公证的渠道,建立公证机构与监所单位的工作衔接机制,我省确有必要通过制定工作规范填补相关领域管理空白。

二、起草过程

《办法》充分借鉴了四川、山东、黑龙江等省经验。同时,征求了全省公证行业、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及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并邀请省监狱局、戒毒局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了业务研讨会,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定稿。为依法维护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公证法律服务,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公证机构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衔接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单位转递公证申请的权利;

二是明确了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公证事项的两种情形、提出会见申请所需证明材料清单及提交证明材料的若干种方式,确保公证人员通过事前充分沟通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是明确了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会见申请的答复、处理时限及应当为公证机构提供服刑、戒毒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的义务;

四是明确了公证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及办证规则的规定,需要采用身份识别设备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身份比对识别的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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