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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获得嘉奖、表扬、记功或者物质奖励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嘉奖、表扬、记功或者物质奖励: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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