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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狱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要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发现涉及我省监狱系统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该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主体与范围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开。基层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除以下范围内所列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省监狱管理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统一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对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部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信息;   

(三)行政责权清单;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意向及实施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要依照上述范围,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查、保密审查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健全公文属性管理机制,文件起草或代拟处室(单位)在进入发文审批流程时,必须在发文审批单上选择拟发文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要填写说明依据和理由,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认定的滥用。无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未说明不主动公开依据和理由的,局办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十二条 健全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主动公开文件范围,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数量。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或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起草)处室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确需不予公开的,视情转为涉密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 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1.省人民政府或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   

2.省监狱管理局官网、互联网政务媒体及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向申请人表明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后果的,应当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经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属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暂缓公开,对其性质依法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省监狱管理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单位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按照登记、受理、补正、征求意见、提出办理意见、作出决定、报批、送达的流程顺序进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中止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第十八条 省监狱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进一步畅通当面提交、邮政寄送等基本渠道,结合实际开通电子邮箱、传真、在线申请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完善申请处理流程,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省监狱管理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监狱管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监狱管理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省监狱管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省监狱管理局不予公开。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省监狱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省监狱管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省监狱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省监狱管理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监狱管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监狱管理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省监狱管理局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省监狱管理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省监狱管理局可以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建议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做到闭环管理,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考核结果纳入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定期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省监狱管理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已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重要内容。凡发生以下情形的,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1)因依申请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败诉的;   

(2)因网站和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被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3)因网站和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4)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得当导致引发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5)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7)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8)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9)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晋监办发〔2014〕57号)同时废止。   


  

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监狱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司法厅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研究部署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工作举措;   

(二)研究制定局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三)定期听取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四)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局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他事项。   

二、人员组成  

组  长:王锁成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崔恩平  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石玉泉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贾满清  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高建公  局二级巡视员   

成  员: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分管局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履行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理省监狱管理局的政务公开相关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省监狱管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省监狱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等;   

(五)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基层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六)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与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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