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海华,性别 男 ,1963年5月26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现在太原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太原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海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