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根据罪犯犯罪史、犯罪性质、原判刑期、服刑时间、现实改造表现等确定,按照三级五等管理,即严管级(一级严管、二级严管)、普通管理级、宽管级(一级宽管、二级宽管)。

(二)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文体活动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三)罪犯级别评定程序为罪犯申请,小组评议,分监区审查,监区审核后报狱政科审批。一级宽管、一级严管由监区(科)、狱政科分别审核,分管监狱长审批。

(四)罪犯对级别评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辩,监狱接到申辩后应当在7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