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的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予以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减刑。
2.“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老病残罪犯(不含自伤自残)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从事力所能及劳动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3.罪犯在日常考核中获得的嘉奖、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及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处罚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程度的主要依据。
4.办理罪犯减刑案件应以罪犯认罪悔罪表现和改造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赔偿及被当事人谅解情况。
(二)假释的条件。
1.对罪犯提请假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因前款犯罪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三)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1.对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3.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4.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5.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6.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