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福明,性别 男 ,1953年8月10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山西省神池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冻结在案的人民币3530.58元依法予以没收,折抵其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部分。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36年7月18日止。现在汾阳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汾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福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2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3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