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有宝,性别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北省蔚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现在太原第二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太原第二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有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0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