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金玉,性别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高平市建宁乡,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4340元。刑期自2025年7月17日起至2040年7月16日止。现在永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永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金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0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